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中: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费免收及退还工作要求
学校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建档立卡、农村低保、残疾、特殊供养)再收费,已经收费的学校,要抓紧时间向学生退还学杂费(不含住宿费),不论按学期还是按学年收取费用的学校,必须一次性退还学费,并不得再收费。公办学校,按照 “收多少,退多少”原则,退还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民办学校要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退费标准按时退费,学杂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部分可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退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
二、有关数据报送工作安排
有关部门提供并与学籍管理部门比对的2019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学生数据、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数据、农村特困供养学生数据、残疾学生数据已上传至“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http://221.214.56.34:2580/),各市要通知区县和学校,立即开展信息核准,完成免学杂费相关工作。
各学校尽快填报,以上统计结果将作为预算资金下达的重要参考依据,学校要严肃对待,认真填报,杜绝虚报、错报学生数据套取国家资金事件发生。
淄博二中资助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