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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02
淄博二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资格审核办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2号)精神,为了更好地开展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贷款资格申请条件

1、贷款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本人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同一个区县内。

(2)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以下条件可优先贷款。

①、农村特困户或低保户、城市低保户、重病户子女。

②、城市持特困证或下岗人员证子女。

③、家庭经济困难(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贫困证明),所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④、享受高中政府助学金的学生

    二、贷款资格审核

    1、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向全校师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2、每年3月,各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向毕业班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发放《淄博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表》(附件1),由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班级组织评议小组,确定符合条件的预审对象,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学校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

3、每年4月学校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根据控制额度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后,为学生发放新生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指导学生填写。学校将名单汇总后上报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高校录取新生,凭申请表(须到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部门)、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