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 » 规章制度 » 内部规章制度 »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制度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20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制度

 

学校内凡有以下事项都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商量决定:

        1、办学方针和发展规划;

        2、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3、机构增设或撤并;

        4、副校长人选推荐、中层干部人事安排;

        5、教职工调动、考核、奖惩、福利、聘任方案和职务评审推荐;

        6、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和较大数额经费开支(具体数额由各校班子集体确定);

        7、基本建设项目;

        8、大宗物资(包括校服)的采购;

        9、新出台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

        10、组织较大集体活动;

        11、招生及其收费政策的确定;

        12、学生奖惩:区级以上先进、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议事规则(试行)

 

一、参加集体议事的领导范围,应视议事内容决定。一般事项由校级领导集体商议,人员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负责人组成。以上人员如果不足三人,视议事内容可扩大至中层领导。讨论特别事项可在校级领导的基础上扩大至中层领导。

二、集体议事活动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校长不在校时可委托其他领导召集。集体议事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如遇意见严重分歧,应暂缓决定,并把情况如实向上级组织反映。

三、集体议事的议题应由校长征求其他校级领导意见后事先拟定,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动议。议定的事项由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保证顺利实施。议事的内容都必须在支委会会议记录或,办公会会议记录,须及时归档。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