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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20
山东省淄博第二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推进依法治校,建立与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山东省淄博第二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
    第四条  学校性质:淄博市教育局直属国办中学

第五条  办学理念:以学生的发展为本  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  校训: 团结  严谨  求是  创新
第七条  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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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徽由“二中”二字的拼音首写字母“EZ”为设计元素构成,两者拼

出了鸽子的图案。白鸽象征着和平、祥和,寓意着全校师生和谐相处,幸福温馨;鸽子的尾部设计成阶梯状向上攀升,寓意我们的学校将日新月异,越来越好;白鸽寄托着所有二中人的理想与愿望,在蓝天白云间自由地飞翔。

图案还酷似胜利的手势大写的“V”,寓意我们学校的未来定会如日中天,缔造辉煌。

整个校徽图案的两环之间为学校名称的中、英文形式,中文名称采用了魏碑字体。“EZ”字母正下方是学校的建校时间。

圆环寓意学校追求卓越、完美的工作思路,培育和谐人格师生的办学理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校长

 

第八条  校长的产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考察任命,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策权。

(二)组织制订、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建、调整内部组织机构,根据权限聘用干部、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宪法》、《教育法》和《教师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项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党支部的监督,支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四)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坚持以德育为首,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教学大纲,设置学校各门课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师德建设,提倡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六)注重校园、校舍、教学设施等硬件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师生安全;不断改善师生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八)廉洁勤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设副校长2-3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考察任命。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二节  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科研处、组织人事处等职能部门。

(一)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

(二)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和教务工作。

(三)政教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和日常管理。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五)教科研处负责学校教学研究工作。

(六)组织人事处负责学校的党建工作、干部工作和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四条  学校设工会、团委等群团性组织,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节  校务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办公会议制度。主要内容为学习、讨论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计划,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校务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共青团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参与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学校重要财政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考核结果存入档案,通知本人并与奖惩挂钩。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决算预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资金分配方案及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4年,每年召开1-2次全体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工作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爱校如家,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勇于奉献”为努力方向。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应遵守《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后进学生,积极协助班级做好后进生的思想转化和提高学习成绩的工作。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违者按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聘任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招收学生,建立健全学生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未到校,班主任应及时报告学校,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三十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到教书育人,敬业爱生,面向全体学生,任何人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三十一条  严格学籍管理,政教处每学期要认真做好学籍核对和学籍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二条  对品学兼优的或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根据学校实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校纪校规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把德育放在首位,实行全员德育工作责任制,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地方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及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三十九条  认真搞好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四十条  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深化课堂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培养。
    第四十二条  教师要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有偿家教。
    笫四十四条  依照有关条例,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笫四十五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等严格管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七章 校产、经费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款为辅。搞好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按规定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实行经费校长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实现校产管理的制度化,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办公用品的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登记。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第五十三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按要求做好护校工作。

第八章  校园文化建设

第五十四条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创设洁、齐、美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五条  积极创设和谐温馨、文明高雅、积极向上的育人环境,让“每一面墙壁都会说话”,将教育渗透在校园生活的各个空间,形成以知法明礼为核心的校园文化。

第五十六条  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引导全体教职工加强道德修养,努力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的工作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