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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4-28
淄博二中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生活垃圾精细化管理,强化源头减量,提高师生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推进绿色生态校园的建设,根据《淄博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考评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9〕10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校园生活垃圾按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创造绿色、生态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  本校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方案。本方案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二、分类标准

第五条  校生活内垃圾分类标准按照《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四种类别进行分类。校园内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及实验室废弃物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总务处,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职责如下:

(一)总务处

1.负责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工作机制及实施方案的拟定;

2.对校内各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面向校内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组建垃圾分类工作督导队伍;

3.统筹校园垃圾分类收容器配置,负责校园所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分类运输的管理;

4.负责监督和督促所管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现场及临时设施周边的垃圾分类工作;

5.负责与地方垃圾分类相关管理、业务部门的工作对接;

6.负责对违反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身份查找、视频资料留档。

(二)教务处、政教处

负责组织面向师生的垃圾分类教育、动员,结合志愿社团,协助该项工作的开展。对违反规定的师生进行教育及处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室外公共区域、学生宿舍、公共教学楼,物业公司为直接责任人,食堂承包人为直接责任人,总务处相关监管办公室为管理责任人。

(二)教学、实验、办公楼,使用单位为直接责任人,物业公司为管理责任人。

(三)工程现场及临时设施周边,施工单位为直接责任人,归口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校内商铺等经营场所,物业为直接责任人,归口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校内主办方为直接责任人(如无校内主办方,校内承办方即为直接责任人),安保人员为管理责任人。

四、收容器配置

第八条  学校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条例的要求,结合校内各区域出现生活垃圾的类别,相应配置垃圾收容器。

(一)教学、办公楼,配置干垃圾与可回收物两分类垃圾收容器。禁止带入食物的楼宇(如公共教学楼、图书馆等)不配置湿垃圾桶。

(二)宿舍院,配置四分类垃圾收容器,由物业公司具体实施。

(三)食堂,餐具回收区配置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三分类垃圾收容器。

(四)校园、室外公共区域,利用现有垃圾桶,重新张贴干垃圾/可回收物两分类标签。

五、投放与收运

第九条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一严禁、两分类、一鼓励”(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类生活垃圾;做好日常干、湿垃圾两分类;鼓励将可回收物通过售卖方式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或投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学生和教工宿舍区

宿舍内干湿分离,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单独放置。师生定时带到集中垃圾桶分类投放。房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到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二)教学、实验及办公楼

物业公司指导师生分类投放,各楼层垃圾桶由物业公司及时收集,并定时放置到楼外指定位置,干湿垃圾日产日清。

(三)餐厅食堂

师生用餐完毕后,应将餐具和垃圾统一带至餐具回收处分类投放。外带食物残余等湿垃圾也投至食堂湿垃圾桶统一处理。

(四)校内经营性单位

校内经营性单位生活垃圾自产自清,分类收集后自行投放至垃圾房,不得将垃圾随意倾倒、堆放。

(五)校园道路和室外公共区域

校园道路垃圾桶由物业公司负责清运,并进行必要的二次分拣,对于垃圾易满溢时间及区域,增加清运频次。

第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

洁。

具体清运地点和时间由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六、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  鼓励到食堂用餐,校内食堂和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不得无偿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场所应张贴节俭标识,提醒师生按需取餐,减少浪费。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科室、个人积极探索垃圾源头减量的新方式。

七、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各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评,对于工作效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废旧家具和设备等大件报废物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单独堆放,由总务处报相关部门及时清运处理;大件设备外包装应由设备采购单位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除上述生活垃圾之外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外运,须设立集中临时垃圾堆放点,并做好标牌告知施工项目、时间、建筑垃圾清运频次等信息,由总务处监督、管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总务处进行解释。

 

                                                        淄博二中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