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出差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及《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到学校驻地(学校驻地是指以学校为中心5公里范围内,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教职工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相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学校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校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学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费用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学校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
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交通工具等级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到省内(学校驻地内除外)地区出差,按照附件1规定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外出差按照附件2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照实际情况执行。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博山区内(学校驻地内除外)出差按照每人每天60元,博山区外出差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执行。
博山区内出差确因事项特殊,出差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执行。
学校公务用车驾驶员按每人每月360元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地点确定标准(80元封顶)包干使用。到博山区内(学校驻地内除外)出差的,每人每天20元;到淄川区、文昌湖区出差的,每人每天35元;到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沂源县、临淄区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到桓台县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到高青县及淄博市外其他地方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出差期间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适当降低市内交通费执行标准,每人每天30元。
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不再另外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单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用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淄博市内出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淄博市外出差增加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者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果是住在自己亲戚朋友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管领导及各组处室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处室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分管处室和本处室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和出差规模控制负责。分管领导及各组处室负责人、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要认真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差旅费现象;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现象。
(三)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票据是否真实、合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到市外或市内县(区)其他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其他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当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相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7日开始执行。
本办法2016年9月23日经学校七届二次教代会讨论通过。
山东省淄博第二中学
2016年9月23日
附件:1.山东省淄博第二中学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山东省淄博第二中学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山东省淄博第二中学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 |
济南 |
330 |
100 |
青岛 |
340 |
100 |
淄博 |
330 |
100 |
枣庄 |
330 |
100 |
东营 |
330 |
100 |
烟台 |
330 |
100 |
潍坊 |
330 |
100 |
济宁 |
330 |
100 |
泰安 |
330 |
100 |
威海 |
330 |
100 |
日照 |
330 |
100 |
莱芜 |
310 |
100 |
临沂 |
310 |
100 |
德州 |
310 |
100 |
聊城 |
310 |
100 |
滨州 |
310 |
100 |
菏泽 |
310 |
100 |
附件1:
山东省淄博第二中学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 |
北京 |
350 |
100 |
天津 |
320 |
100 |
河北 |
310 |
100 |
山西 |
310 |
100 |
内蒙古 |
320 |
100 |
辽宁 |
330 |
100 |
大连 |
340 |
100 |
吉林 |
310 |
100 |
黑龙江 |
310 |
100 |
上海 |
350 |
100 |
江苏 |
340 |
100 |
浙江 |
340 |
100 |
宁波 |
330 |
100 |
安徽 |
310 |
100 |
福建 |
330 |
100 |
厦门 |
330 |
100 |
江西 |
320 |
100 |
河南 |
330 |
100 |
湖北 |
320 |
100 |
湖南 |
330 |
100 |
广东 |
340 |
100 |
深圳 |
350 |
100 |
广西 |
330 |
100 |
海南 |
350 |
100 |
重庆 |
330 |
100 |
四川 |
320 |
100 |
贵州 |
320 |
100 |
云南 |
330 |
100 |
西藏 |
350 |
100 |
陕西 |
320 |
100 |
甘肃 |
330 |
100 |
青海 |
350 |
100 |
宁夏 |
330 |
100 |
新疆 |
34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