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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29
淄博二中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学校的公共物资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为加强公物管理,确保学校公物财产保持完好,不受损失,延长使用年限,特制订公物损坏赔偿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公物损坏责任

1、自然损坏。由于使用年限较长或本身质量问题而损坏,属于正常损坏,经查证属实的由总务处处理。

2、责任损坏。由于使用过失或保管不当损坏,损坏后能及时报告的,按损坏公物原价赔偿或按实际维修费赔偿。

3、蓄意损坏。经查证属初次损坏,且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的,按损坏公物原价赔偿或按实际维修费赔偿。经查证属屡教不改或事后认错态度不好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责任包干范围

1、包干到个人的公物损坏(如桌、椅等),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使用责任人负责。

2、包干到办公室、班级或处室的公物,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本办公室(组长)、班主任或处室负责人负责。

3、属于本层楼共同管理或使用的公物被损坏(如厕所、楼道灯、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本层楼所有人负责。

4、公共场所的公物被损坏,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卫生公物包干的班级负责。

三、损坏赔偿方式及纪律处分:

赔偿分为修复和现金赔偿两种方式,由责任人决定。

1、修复。一是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损坏物品恢复原样;二是购买相同、等值的物品。

2、现金赔偿。由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鉴定结果以现金方式赔偿,再由学校安排人员修复或购买。

3、属学生损坏的,由政教处根据相关制度处理;属教职工损坏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