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财经法律法规,加强学校内部审计监督,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淄博市审计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学校内部审计小组必须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建立内部审计档案,依法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四、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围绕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各项维修和建设工程进行审计。
(五)对租赁、经济承包等合同协议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七)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八)完成学校领导班子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学校内部审计小组在内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向校长提出制止建议。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请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批准后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提请校长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
六、学校内部审计小组应对审计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及时完成各项内审工作:
(一)及时向校长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总结。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和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半年度结束时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向校长汇报。对校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审计工作,亦应制定工作计划并上报。
(二)审计工作开展时,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程序要合法合规,审计工作资料要齐全完整,审计档案要整理及时、符合规定。
(三)对有关部门的整改工作要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向校长汇报。
(四)在进行专项审计时,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审计时间和步骤、工作内容、具体审计目标、审计工作开展的主要方法等进行具体的规划。在审计结束后,要形成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要明晰,针对性要强。要提出管理建议书,对如何进行整改提出具体的建议。
七、被审计部门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学校依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严肃处理。
八、本制度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
山东省淄博第二中学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